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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协助指导教师管理及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署名管理的规定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2-04-02阅读:

—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

计算机通〔2022〕01号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管理精细化程度,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及协助指导教师的相关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补充说明》(校学位〔2020〕48号)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副导师和协助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协助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需在博士研究生入学2年内完成。

(二)每位博士研究生只能有一位副导师或一位协助指导教师。

(三)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硕士生指导经历的副教授。

(四)协助指导教师应为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二、聘任副导师或协助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从学校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审批表》。

(二)导师填写审核意见。

(三)学院主管领导填写审批意见。

(四)将填写完整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审批表》报校区教务部及校本部研究生院审批。

三、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署名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需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文章署名中一般应有导师或副导师或协助指导教师,且博士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或副导师或协助指导教师。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属名单位均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其在职工作单位。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副导师或协助指导教师。

(三)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署名要求原则上按前述(一)、(二)两条执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校级联合培养协议中做出明确安排,按校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四)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创新性成果,须满足本学科《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创新性成果的基本要求》,其中至少应有1篇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期刊论文是与导师合作完成的。该篇合作论文的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四、关于其他成果的署名要求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所取得的科技奖励、国家标准、咨询报告等其他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其在职工作单位。

(二)有关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署名要求与学术论文相同。

五、关于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2020年及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9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可执行本规定,也可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补充说明》(校学位〔2020〕48号)。

六、其他

本规定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24月2日

附表: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审批表(计算机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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